臺灣文化資產保存的困境
從古墓保存的尺度拉大到臺灣的「文資保存」。在臺灣,「老舊建物」一但沾上文資保存議題,如同受詛咒一般,要不是自焚,就是突然被拆除或破壞,縱使文化部出手搶救,也常慢半拍,如楊梅「京兆堂」進入文資審議暫定古蹟,卻因文資審議委員認為內部多以整建、產權移轉等理由,認定無保存價值,地主即火速拆除;在司法判決中,諸如鹿港「太岳之胤」,好不容易被指定登錄為古蹟或歷史建築者,也常被認定是對建物或土地所有權人財產權的侵害,採取更嚴格地審查。費盡千辛萬苦,老舊建物的文化資產身分,又被法院撤銷。在這空窗期間,詛咒可能再次上身,突拆或自焚事件又莫名發生。在社會普遍不知道為什麼需要保護文化資產的情況下,座落在黃金地段的「老舊建築物們」縱使見證了臺灣的歷史發展,也必須隨著地價漲幅而必須消逝殆盡。建物即是如此,又何況是小小的墓碑呢?
對於一個自卑感極強的國家而言,最想摧毀的就是它自己的過去。
回顧「中華民國」對於文化資產保存的法制發展,早於1930年訓政時期的國民政府(當時臺灣仍為日本統治)就存有「古物保存法」,所謂古物是指與考古學、歷史學、古生物學及其他文化有關之一切古物而言。1945年臺灣接受國民政府統治起,對於日本殖民政府在臺實施之「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法」保存,首要任務就是拆毀日本統治的象徵物,其中又以中華民國政府在1974年內政部頒布之「清除臺灣日據時代表現日本帝國主義優越感之殖民統治紀念遺跡要點」為大宗(參閱林會承,臺灣文化資產保存史綱,第69頁以下)。其後又以「發揚中華文化」為宗旨,制定「文化資產保存法」,使文化資產保存成為形塑中華民族國家的政治工具。直到2005年修法,才改以「發揚多元文化」為宗旨,那年,也正是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聲稱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與文化的時刻。有形文化資產項目也逐漸從古物,發展到今天,包括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古物及自然地景或自然紀念物等種種類型。
臺灣的文化資產保存看似即將重新被定義和重視,卻在一次次的文化資產審議過程中,持續不斷看到所謂的「專家學者們」面對私有文化資產審議的軟弱和無力。從過去錯誤解讀文資法,古蹟或歷史建築之指定或登錄必須得到土地或建物所有人的同意(此已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13號解釋所否定),或稱內部改建、或部分修建、不具備建築文化及歷史之代表性,甚至是重要人物之故居,如「湯明章故居」,即已未見建築特殊技術或裝飾手法,否定其保存價值。而細看各地政府的文資審議委員會議,委員匿名審查,甚至未說明否定文資保存價值之理由,在在可見,我國文資審議把持在專家學者主觀上的「文化、歷史、藝術」價值的「感覺」。審議過程中,不見更多的公民參與及討論,從臺中市美軍招待所、天外天劇場保存、甚至是被文化部列為世界遺產潛力點的樂生療養院、桃園臺地陂塘(因桃園機場第三跑道開發必須填滿三處陂塘),都因面臨土地開發爭議而遭受拆除或毀損的命運。而今,地處西門町精華地段的「國軍文藝活動中心」,見證臺灣金馬獎以及國軍與其戲劇(國劇、話劇、歌仔戲)隊發展史等重要時刻,亦從臺北市文化資產列冊追蹤中刪除,議題還可以擴及白色恐怖時期的不義遺址,是否能作為文化資產的指定或登錄?如六張犁的無名公墓、槍決政治犯的看守所或監獄,比起土地開發的前景,在臺灣,保持歷史的蒙昧,或許才是執政者的真正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