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規範架構:核心法律三準則
依據永續投資分類法第 3 條,一項經濟活動欲獲法律認定為「環境永續」,必須採取「三位一體」的判定標準:
- 實質貢獻(Substantial Contribution): 對於六大環境目標之一具備實質貢獻。
- 不造成顯著危害(Do No Significant Harm, DNSH): 不得損及其他五項目標。
- 最低限度保障措施(Minimum Safeguards): 必須符合 OECD 多國企業指導綱領及聯合國商業與人權指導原則。
同時,須符合歐盟執委會制定的技術篩選標準,才能被認定是環境永續的經濟活動。也因此,「環境永續」在歐盟永續投資分類法中有明確且嚴格的定義,
【六大環境目標】
1. 氣候變遷減緩 (Climate Change Mitigation)
- 法律定性: 側重於溫室氣體(GHG)排放之絕對抑制。
- 實務關注: 應特別留意「轉型活動(Transitional activities)」之適用。依據第 10(2) 條,若某活動目前尚無低碳替代方案,但其排放水平優於行業平均且不導致碳鎖定(Carbon Lock-in),在法律上仍可被視為具備實質貢獻。
2. 氣候變遷調適 (Climate Change Adaptation)
- 法律定性: 重視實體風險(Physical Risks)之抵禦能力。
- 實務關注: 企業須提供「氣候風險與脆弱性評估」(CRVA)。法律盡職調查時,需檢視該評估是否基於當前最先進之科學氣候情境,若缺乏數據支撐,該活動在合規性審查中將面臨被剔除之風險。
3. 水及海洋資源之永續利用與保護
- 法律定性: 確保水體達到歐盟《水框架指令》(WFD)規範之「良好狀態」。
- 實務關注: 工業活動需嚴格符合廢水排放授權限制。法律顧問應審查企業之環境許可證(Environmental Permits)是否涵蓋了對脆弱水體之特殊保護措施。